英国人威-利生于1977年,1995年来到中国,在上海某大学留学,就读期间,他与同校的中国籍女学生李某相识、相爱。1997年7月,李某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就职。随后二人决定结婚,并到李某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办事处工作人员指出,两人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威-利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威-利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证明文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结婚属于法律行为,应受一国的法律规制。但在本案中,威-利与李某的婚姻既涉及中国法律,又涉及英国法律,那么到底应当适用何国法律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是说,如果威-利和李某想在中国结婚,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婚姻需有效成立,则结婚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分别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双方自愿原则和第6条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上。虽然在英国法上,威-利现年20岁,已符合法定婚龄的要求,但威-利和李某欲在我国婚姻登记机构取得登记,就应按《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即我国的法律。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的法定婚龄的规定是男不低于22周岁。所以,尽管威-利符合他国籍国法的最低婚龄,仍不能在我国登记结婚。我国婚姻登记机构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涉外结婚,还涉及到证明文件的问题。我国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外国人在我国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件不全,不予登记。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中国缔结涉外婚姻关系仍然要适用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因为该婚姻是“涉外”的而有所不同或者实行“较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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