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所得归属争议为例
摘要:本案法律适用上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问题。分别涉及不动产的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婚姻不动产归属的法律适用。前者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后者,应当准用1978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无约定适用共同住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地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日本法例》第15条,“依结婚时的丈夫本国法”
《波兰国际私法》第17条,“依夫妇双方之本国法”
《瑞士国际私法》第54条,(1)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夫妻双方同时住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夫妻双方最后的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2)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住所,则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法;(3)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没有住所,也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适用瑞士的分别财产制。
《中国民法通则》,尚无明确规定。
今和同事讨论起一起香港夫妇就丈夫生前赠与外甥大陆房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之一是大陆外甥,其香港舅舅生前公证赠与其在大陆的房产一处。
当事人之二是香港赠与人妻子,其提出该赠与未经其同意,应认定无效。
案情分析:
涉案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其核心问题应是所赠与的大陆房产是否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经查这对香港夫妇系早年移民到香港,并在香港结婚。该大陆房产系丈夫于结婚存续期间在大陆购买。
观点1:该大陆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不动产在大陆,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上述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生前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有瑕疵,应当认定无效。
观点2:该大陆房产应属于丈夫生前单独财产。同意上述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但是,丈夫是用其个人财产购得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属于中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且如何认定丈夫系用其个人财产所得购得房产,系根据中国香港相关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
本律师的观点:
本案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涉外婚姻签证的规定有哪些 1、双边协议。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定或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人员来华可免
涉外诉讼离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 涉外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
案情介绍:199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1996年,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孙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涉外离婚案中子女抚养权争议 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
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根据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涉外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结
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是什么 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和离婚方式规定的差异,这就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冲突。因为离
一、应向国内哪个机构申办此类涉外离婚案件?需时多久? 二、须具备哪些证件?办理哪些手续? 三、国内出具的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