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对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指导思想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的涉外婚姻,一律遵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及我国结婚登记程序进行。
二、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
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地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三、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申请与何地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四、涉外结婚登记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2001]523号文件规定,收取每对结婚证书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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