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名存实亡涉外婚姻电邮审结一桩跨国离婚案
老婆“留守”广东,老公入了加拿大籍。“留守妻子”不堪名存实亡的涉外婚姻,打起跨国离婚诉讼。日前,汕头市龙湖区法院通过3封电子邮件,成功与远在加国的被告丈夫联系,审结了这桩涉外离婚案。
1993年,汕头市民刘-强(化名)移民加拿大,拿到加国国籍。1999年9月,刘-强回国与李-莉(化名)登记结婚。同年12月,刘-强独自返回加拿大,小俩口一分居就是3年多。去年6月9日,李-莉将远在加国的丈夫诉至汕头市龙湖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后,首先就遇到了向身在加拿大的刘-强送达文书的难题。依据有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是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国驻该成员国的使、领馆→当事人,十分复杂。
为提高效率,法院决定:直接用邮寄方式向刘-强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等材料。然而,该案开庭时,刘-强却未到庭。疑问再次出现:到底邮件回执上的签名是不是刘-强本人所签?由于无法电话联系刘-强,法官通过研读案卷,发现了刘-强的电子邮箱地址,于是法官给刘-强发了第一封电邮,刘-强很快回复确认收到了材料,并寄回了送达回证。不过,刘-强回邮件用的是英文系统,不能作为证据。
合议庭只好再次向刘-强发出电邮,要求他写1封书面答辩状,拿到我国驻加拿大使领馆认证后寄回法院。但刘-强答复说,他所在的城市没有中国领事馆。合议庭为此发出第3封电邮,要求他将身份证件连同答辩状一起寄到中国。
收到刘-强的相关材料后,今年4月底,龙湖法院根据张、吴都同意离婚的意愿,判决两人离婚。判决送达后,分别处于中加两国的原被告都没上诉。日前,龙湖法院根据刘-强发来的电邮要求,向他寄送了该案判决生效的证明书。
一、民法典的涉外收养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我们涉外婚姻的业务有二块,其一,涉外结婚咨询;其二,涉外离婚咨询与代理。 涉外结婚咨询方面,是我们新近推出来的一项
网友提问: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黄石律师解答: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
一、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怎么适用法律 1、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
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
国际私法上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
中国关于涉外婚姻关系的最新规定是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下面是律界星小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法...
涉外婚姻找不到人多久才能判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婚姻诉讼的被告人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而法院作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