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若要使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按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批复》第3条规定,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只要他们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持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即可办理婚姻登记。同时为了保证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者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
「案情」 申请人:蒋筱敏,男,37岁,中国籍,住中国西安市西安外国语学院家属区。 1985年10月2日,申请人蒋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民法典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涉外离婚的子女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其标准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
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涉外结婚的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浙江省高
一、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怎么适用法律? 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