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采法院地法的规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时适用中国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均适用中国法,外国(地区)法院受理的与我国有关的离婚案件适用当地的法律。
涉外离婚的方式
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的适用条件。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具有中国国籍,原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当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示第(二)项、第(三)项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居民还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
二、诉讼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国内法院具体管辖权如下: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律师委托
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代理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执行。国外一方不能回国诉讼,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离婚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不能亲自回国诉讼的,均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经公证的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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