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较非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要复杂的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从文意可知上面提到的是应是夫妻双方为华侨的情况,不单指一方;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出国留学后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在管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定。)
对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我国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双方为中国公民(不管有未在国外定居),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记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证明。
被告若为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管辖地。比如:被告是美国人,被派遣到美国一家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工作,则武汉的法院有权管辖。(随着经济、文化和教育等交流、合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率也日益攀升。作为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只有所谓的“居所”。从“原告就被告”这一一般性的管辖原理出发,应以居所地作为管辖地)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默认管辖权”的规定。对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则不适用。对于一件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本应属于他国管辖,原告却向我国法院起诉,则不能因为被告没有异议而使我国法院成为管辖法院。
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
一、涉外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综观世界各国对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存在着三种立法主张: (一)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如英、美、瑞典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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