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最显著之特征莫过于其涉外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诉讼标的物在国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这种涉外性对于当事人和法院的影响力显然是不同的。申言之,对于在中国无住所之当事人来说,由于其距离法院所在地路途遥远,故其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如答辩、举证以及上诉等都需要更多的时间。
此种涉外性对当事人和受诉法院所具有的不同影响直接决定了不同阶段期间的长短差异。具体说来,在诉答程序和审前程序直至庭审结束之前这一阶段,诉讼的进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距离法院较远之当事人能够顺利地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立法设置较长之期间应属无可厚非。然而。庭审结束后,案件进入评议和裁判阶段,法官根据言词辩论的内容,斟酌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与当事人之行为基本无涉。换言之,在这一阶段法官所实施的行为与非涉外民事案件之评议、裁判并无二致,根本无须再去考虑“路途遥远”等因素,因此也就不需要规定过长的时间。
涉外民事案件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涉外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答辩期间
《民诉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2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246条: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打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确定。
《民事诉讼法》247条,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
《民事诉讼法》248条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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