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阶段,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
一九五○年五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等基本准则。据此,一九五四年,中国外交部制定的《关于领事工作任务的初步规定》明确规定了领事职务的6项内容。作为新政府第一个有关领事工作的法规,其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领事可以"颁发护照,办理签证、公证、认证,以及处理华侨的某些有关民政事宜"。该条款中就"领事可以处理华侨的某些有关民政事宜"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初对"领事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性法规的条款。
从国际法上讲,首先,中国与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邻国依照条约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据此,中国领事可依约为华侨、华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其次,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批共3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即: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一九六○年五月七日在布拉格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领事条约》。上述3个条约"领事官员有权执行公证、认证职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中"领事可以办理双方都是派遣国公民的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规定,均成为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阶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
从六十年代初起,由于"文革"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与一些国家的关系开始恶化。六十年代末,中国在外国的领事馆由14个减至5个。这一时期,中外双边领事条约或协议的签订工作停滞,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几乎是零记录。
第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至今
这一阶段中外领事关系复兴并大发展。截至二○○三年底,外国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设立或准备设立的职业和名誉领事机构有239个,中国在外国设立或准备设立的职业领事机构有69个,加上中国与165个国家互设外交代表机构中的领事职能机构,中外领事关系的发展平台在扩大。在这一时期,中国领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的法律依据逐年增多。
一、涉外离婚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和。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由于收养关系的
成都姑娘袁小姐和日本小伙子长*和相恋相爱,两人回到成都领取了结婚证,可幸福只持续了10天,日本丈夫便突然离去……为了结束
涉外离婚一方如果不回来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在国外回不来的一方可以委托律师代其进行参加离...
涉外结婚公证办理的程序 (一)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
国际私法上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此引起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变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后果。结
涉外抚养范围包括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涉外抚养涉及到的问题是非常多的,例如适用法律的问题、法院管辖权的问题等,所以要依据具
涉外婚姻中介违法 我国对涉外婚姻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对涉外婚姻中介机构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成立任何涉外婚姻中介机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