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补正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②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③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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