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黄女士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后来又与梁小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女儿;黄女士苦劝无果后,起诉丈夫与二奶重婚;法庭上,两个儿子均出庭为母亲作证,指责父亲包养二奶,最终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陈先生和二奶有期徒刑……“对于这份灾难般的婚姻,母亲已心力憔悴,希望通过法律,能还母亲一个公道,给我和弟弟一个不再有阴影的生活……”父亲在外包养二奶的行径让两个儿子不约而同地站到母亲一边,出庭为母亲作证,指责父亲包养二奶,最终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该男子和二奶有期徒刑。
普通的婚姻也曾幸福
今年48岁的黄女士是海口琼山区人,和那个年代的许多同龄人一样,她没有经历过惊天动地的恋爱过程,就于1983年,经过别人的介绍,和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小日子也过得很美满,1984年和1988年,大儿子陈-明(化名)和小儿子陈允(化名)先后出生,一家4口生活得十分幸福。
妻子劝二奶离开丈夫
可到了2002年,丈夫开始经常彻夜不归。丈夫的变化使黄女士不得不留意丈夫的去向。经过多方了解,她发现丈夫和一位姓梁的年轻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梁女士比陈女士小20多岁。为了挽救家庭,黄女士一边苦口婆心地劝说丈夫,一边找到梁女士,向她说明陈先生是自己的丈夫,希望她不要充当第三者,不要破坏别人的家庭。
黄女士把情况向陈先生的家人诉说,陈先生的家人也劝他“回头”。但两人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2003年9月12日,陈先生和梁女士生下一名女婴,并于同年12月在琼山区买了一套房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完全不理会黄女士的感受。
千里回琼指控父亲重婚
眼看一切都无法挽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黄女士终于在2005年12月1日向琼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追究陈先生和梁女士的重婚责任。
黄女士的大儿子陈-明目前在湖南读大学,今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他专门请假回海南为母亲出庭做证。
陈-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明书:“父亲曾于2005年2月与我会谈,内容是因他在外‘犯了错误’,与其他的女人同居及不小心生下了私生子,恳求我的原谅,并自认为风流是男人本色,一夫多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希望我能接受他及他和姘妇所生的女儿。我不从并加以怒斥,父子关系从此决裂。对于这份灾难般的婚姻,母亲已心力憔悴,希望通过法律,能还母亲一个公道,给我和弟弟一个不再有阴影的生活……”
[案情介绍] 罗*田(男)与刘*芬(女)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1993年12月,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情简介] 自诉人黄某与被告人罗某于1992年在重庆民政学校学习时相识并恋爱。1994年毕业后,黄某分配在重庆石桥铺
自诉人马-军,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陆*侠,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通过换
刑法对于重婚罪有什么规定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哪些情况构成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
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哪些情况构成重婚罪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
一、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报载,广东省正在考虑将“非法同居”刑事化。根据目前的法律,已有配偶而与其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并以夫妻名
广州某厂已婚保安伍某与同单位的打工妹龙某非法同居两年多,并生下一女婴,龙在要求成婚和索要抚养费不成的情况下反目,控告伍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