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便外出打工,在外与一起打工的女青年谢某相识恋爱,并与谢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点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按照上述规定,王某与刘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王某不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王某后来与谢某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杨-斌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③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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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应受何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