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便外出打工,在外与一起打工的女青年谢某相识恋爱,并与谢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点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按照上述规定,王某与刘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王某不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王某后来与谢某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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