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起诉时同时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被告张某犯重婚罪,依法被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就包含了对李某的精神抚慰,依据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实际否认了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应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因此,即使被告张某被判处重婚罪,原告李某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
该案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即适用婚姻法及其解释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法律特别赋予婚姻无过错方的一项实体权利,其具有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双重性质,只要婚姻一方当事人犯重婚罪的,另一方就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基于两点:一方面,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通过的法律,而法释〔2002〕17号文件属于司法解释,法律的位阶当然高于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从法律保留理论来看,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只能是法律,不能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来限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释〔2002〕17号文件否认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最起码是对重婚刑事案件受害人(也即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权利的一种限制,故本案在处理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需注意的是,重婚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如果在提起刑事自诉或单独主张时,法院应不予受理。(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丈夫与其前妻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基本案情】杭某和女青年赵某于1987年相识,之后在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两个女孩。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郎*勇 定本罪时,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有一些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重婚行为,如遭受自
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吗 已有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
重婚罪的处罚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我国法上非法同居的分类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
刑法对于重婚罪有什么规定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关键字】重婚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2006年3月初,离异妇女申请人史某
报载,广东省正在考虑将“非法同居”刑事化。根据目前的法律,已有配偶而与其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并以夫妻名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1971年5月出生,女)与唐某(1968年7月出生,男)经人介绍于1992年3月同居生活,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