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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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 1998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
论文摘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