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宣告婚姻无效案
【案情简介】王-强(男)和江-芳(女)均是广东某村的村民,虽说不上青梅竹马,倒也自小认识,作为同龄的小孩经常在一起玩耍。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王-强和江-芳在日常的交往中也不知不觉“好”上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水到渠成,准备结婚。双方的父母都认为大家都是同村人,知根知底的,比较满意,也非常赞同这门婚事。1989年5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强自己经营了一陶瓷公司,而江-芳在一贸易公司上班。一晃几年过去,随着生意的红火,王-强心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原来江-芳一直都没有怀孕。而作为农村老人,王-强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经常在王-强面前唠叨:“该抱孙子了”。王-强觉得挺烦的。
1997年1月,王-强因生意关系经常出差湖南,结识了年龄只有二十三周岁的丽,丽热情漂亮,王-强为之倾倒,于是热烈追求丽。在王-强的鲜花和猛烈攻势之下,三个月后,丽为王-强所俘虏,王-强在丽的家乡买了一套房子,此后,王-强经常借“出差”之机与丽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强已结婚的丽多次督促王-强办理登记结婚,王-强为了稳住丽,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丽的家乡湖南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王-强过上了从广东到湖南“一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强的重婚行为终于被江-芳发现,2003年2月,江-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强与丽之结婚属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无效。同时,虽然江-芳没有要求追究王-强的重婚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王-强之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给夫妻、给家庭、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刑事上,重婚损害了国家登记机关婚姻登记的公信力,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立法原则,因而应受刑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事上,重婚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为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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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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