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某出生于安徽农村,2006年迫于父母压力,与老家的刘某结婚并生有一子,但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淡薄。后来王某来到烟台打工,遇到了情投意和的姑娘李某。不久,两人租房过起同居生活,生下女儿后,王某更是很少回家。在老家的妻子刘某从别人的风言风语中知道事情真相后,曾多次劝过丈夫,可丈夫并无悔改之意,还扬言“再也不回家了,就此跟李某过下去,看你能把我怎样”。刘某陷入困境向求助法院。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认定为重婚行为。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则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确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明知”是重婚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李某是蒙受欺骗,不知道王某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如果李某明知王某是有配偶的,而仅与姘居,而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构成重婚罪。就本案来说,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在新的民法典实施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再存在,但是在刑事方面,仍然把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重婚罪的犯罪要件。重婚罪的侦查属公安机关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重婚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刘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追究重婚罪有哪些途径: 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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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 1998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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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
重婚罪解读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一、基本案情2002年12月,家住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杨某向我院提出与本案自诉人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