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02年12月,家住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告人杨某向我院提出与本案自诉人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某犯重婚罪。自诉人张某诉称,其于1996年4月26日与被告人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月自诉人发现被告人与雷某某同居生活,自诉人多次找被告人和雷某某,说明自己是被告人的合法妻子。但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却于2002年7月24日公然在金堂县登记结婚。自诉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已构成重婚罪,要求依照《刑法》、《婚姻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辩称,其与张某的结婚属无效婚姻,因当时被告人尚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年月日材料不真实,因而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虚假结婚证明材料领取。1996年4月26日,年仅18周岁的杨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与比他大3岁的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二人结婚之事亲戚朋友都知道,并于同年生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5月,被告人杨某与本市金堂县雷某某相识,以夫妻名义先后长期在本市桐梓林小区、棕南小区租房非法同居。2002年7月24日,被告杨某又用虚假证明材料与雷某某在本市金堂县登记结婚。二、分析在这则案例中,被告人杨某随心所欲,利用虚假证明材料两次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实属罕见。那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这既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认识上的争议焦点,也是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热点。我院在审理该自诉重婚案件过程中,对本案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因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认定其与张某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杨后又与雷某某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因此不能认定杨的重婚罪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至杨与张某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按照传统的刑法观念,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所谓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具体表现为,男女当事人虽未登记结婚,或采用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又确实以夫妻关系相互对待而同居生活,它与通奸、姘居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全案,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已经构成重婚罪。
评析: 一、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对重婚做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二)先有事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重婚罪实行的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机制,而实践中主要是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作为公诉案件追
丈夫与其前妻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案情】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起诉时同时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被告张某犯重婚罪,依法被处拘役六
一、基本案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电脑利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
重婚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婚在我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
基本案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华东电脑利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