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
1998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1999年吴某生育一女孩后,双方为了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2000年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吴某赌气离家外出打工。后结识男青年刘某,双方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同居,2003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刘-天。2004年3月,吴某返乡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得知吴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愤怒,于3月30日以吴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在未与其合法丈夫张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依法追究吴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虽与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未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即:
(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2)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由上述分析可知,妻子跑到外地与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与同居人是以夫妻关系正式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其仅是与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对外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非法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吴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同居生子,但对外并未声称是夫妻关系,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分析仅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因此,对吴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刑。
以上就是律界星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律界星进行咨询。
重婚罪的证据调取因重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重婚罪要判多久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包养情人算不算重婚罪 如果保养情人,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的可能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什么是重婚?什么是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首先,重婚是指当事人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包括法律上
构成重婚的要件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
“重婚”与“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重婚
评析: 一、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结婚不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
[案情简介] 自诉人黄某与被告人罗某于1992年在重庆民政学校学习时相识并恋爱。1994年毕业后,黄某分配在重庆石桥铺
案情: 林某因与其妻孙某不和,于1996年初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2001年初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死亡。2002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