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而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和产物,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婚姻的成立、存续、消灭都会对家庭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更间接影响着整个机体——社会的健康。正因如此,刑法上才对最严重危害家庭稳定的行为——重婚加以规定,从而维持正常的、合理的婚姻家庭秩序,保证社会的稳定,此次民法典修订过程当中,考虑到现在社会上存在着比较普遍的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提出对刑法重婚条文进行修改,以扩大保护范围的希望。然而这一问题涉及法典的修订,应当慎重起见,本人将从几个方面就此作一番探讨,盼做引玉之砖。
一、民法典律内涵的学理探讨
重婚,顾名思义,意即“一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同时存在”。由此,探讨重婚首先必须对“婚姻”这一基本要素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何谓婚姻,婚姻的内容、职能、内涵、外延,这些理解都对重婚的认定有着莫大的影响。
首先,我们的探讨应立足于一个基本点,那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研究,而不是陷入到大而全的误区,延伸到各个领域当中。
因此,这里讲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那一部分,是狭义的,即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其内容就是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一的,即“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①可见,婚姻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本质,其特殊性仅在于目的及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婚姻的根本目的在于两性的永久共同生活,而其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广义的配偶身份权,大致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婚姻关系强化了的人格权,如夫妻姓名权等;第二,夫妻财产关系,即以配偶身份为前提,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性权利;第三,配偶权,它是最根本、最深刻的体现着永久共同生活这一目的的权利,也就是夫妻关系一方因其为对方的配偶而相应享有的身份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就是“基于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②
而由于法律上认定并保护的婚姻关系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上一夫一妻的事实,而夫妻关系外化的最基本表现就是婚姻双方互以对方配偶的名义生活。因而配偶权中最根本、也是最能体现夫妻关系当中的一夫一妻制度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互以对方之配偶的名义生活的权利,这是配偶权的本质内容。其成立与存续是以履行一系列相关义务为前提的,是具体的民法典律关系当中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根本体现。一夫一妻制度是受刑法保护的基本社会制度,因而这一制度的基础性权利也顺理成章地受刑事法律保护,这也是设立重婚罪规定的原因所在。究竟哪些行为应该由重婚罪规定来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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