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李某200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双方仍然在一起生活同居。2008年,王某出资购买了二手房一套,2009年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是2010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主张2008年王某的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而王某认为,当时双方已经离婚,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所以房子应该是自己个人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离婚后复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王某购买房子时,王某和李某没有夫妻关系,所以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王某购买房子时,是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王某和李某双方于200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王某在离婚期间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当然属于个人所有。如果说王某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等于李某在离婚时分割与王某的共同财产时,又把属于王某个人的财产再当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一次,对王某明显不公平。
在《离婚后复婚前同居期间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文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为由,认为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王某与李某2009年办理复婚的手续后,其婚姻关系自然溯及同居期间,因此王某2008年购买的房产仍然是夫妻同共财产,应予以分割。笔者认为不妥,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实际上是对事实婚姻关系的追认,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结婚要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对那些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在他们领结婚证后,认可他们之前的事实婚姻。
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是在离婚的前提下同居的,离婚后同居的情况很多,有的是因为没有住处,有的是因为小孩。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他们离婚后同居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就是主观上有结婚的目的,客观上又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在这种情况下,补办婚姻登记的,法律可以对事实婚姻予以追认。本案例中,男女双方明显不符合这种情况,因此,在本案例中,女方无权要求分割男方离婚期间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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