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有哪些要件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
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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