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对事实婚姻关系是没有作出规定的,但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关系作出了规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不能成为事实婚姻的有
1、违背男女双方意愿所形成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由于违背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婚姻,但这种不符合实质要件的情况是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随着当事人的意愿的改变而改变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可按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若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建立起夫妻感情,并要求解除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应从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的权益出发予以解除。
2、未到法定婚龄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对这种婚姻原则上应一律不承认其效力,但在处理时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的,可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
3、重婚所形成的事实婚姻。这种婚姻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而且有关当事人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事实婚姻应一律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当然在有关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死亡的情况下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对待,因为其违法状态已不存在。
4、近亲事实婚姻。由于其不利于子孙后代的繁衍,法律规定禁止这类当事人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但当事人能够采取绝育措施,切实保证终身不育,又不违反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实质要件事实婚姻看。
5、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事实婚姻。禁止这类人结婚是优生优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婚姻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他们应以科学的态度和依据事实求是的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但所处理时如所患疾病已消除或治愈的,应按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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