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迁户口手续新规
1、婚迁户口手续新规如下:公民因结婚、离婚等事由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本人迁入地申请准迁证明。然后,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准迁证、结婚证(离婚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离婚时该如何防范和处理户口迁移问题
1、为人父母者要抛弃彼此之间的是非恩怨,减轻离婚本身就已经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尽可能地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非直接抚养方积极配合直接抚养方到公安机关进行子女的户口迁移,给孩子将来的生活学习和发展提供便利。
2、作为直接抚养方,为了防范将来户口迁移中可能遇到的麻烦,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内,将子女户口迁至直接抚养方,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因一方不配合而导致子女迁户不成的,应支付由此造成的不便补偿--万元。这样,在另一方不履行协议时,直接抚养方起诉请求法院执行就有了法律依据。
3、虽然说一般情况下,户口管理机关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迁户手续。但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办理,另一方可持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办理迁至事宜,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予以办理。
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界星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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