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
2、事实婚姻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或外部条件
(1)有法院裁判确认。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应予以承认,当事取得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2)有婚姻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文书。做为婚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婚姻状况的监督和管理能力,对社会事实婚姻的现状进行有效调查和监控。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达一定期限的男女,应督促他们及时进行结婚登记,对于不听劝告的当事人有权依结婚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对处罚没有异议的或其异议不能成立的,婚姻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事实婚姻的现状进行确认,承认其夫妻关系,建立婚姻关系档案备查。必要时婚姻登记主管部门也有义务上门为之提供登记服务。
(3)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众所周知的。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条件并互认对方为自己的配偶,社会上也无不认可其夫妻关系,且当事人之间感情较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婚姻关系无效,在这一条件之下可以认为事实婚姻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4)建立事实婚姻自动转正制度.同居达到一定年限或在同居期间已有子女出生的,均视为自动取得合法婚姻的效力。至于同居的年限,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应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实际来规定不同的同居年限,一般来说二年较为符合实际。当事人同居二年后,其双方的关系一般已较为稳定,感情较融洽,转正也有利于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同居期间已有子女出生的,不管其同居时间的长短都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这不但有利于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子女都已出生了,若不承认其夫妻关系,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只能给一些心怀恶意的人占了便宜。并且目前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的是婚姻登记户籍登记制度,事实婚姻没有取得法律的认可,也就意味着事实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很难进行户籍登记,这样会给儿童的教育等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给孩子但来不公平的待遇。这就有违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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