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常见网络诈骗手段
1、以虚假网购信息诱人汇款。在当地重点论坛和网上社区发布网购信息,吸引网民到该网站。在取得网民信任后,要求网民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或转账,等网民发现上当后,将此前公布的联系电话变成空号或公用电话,而网民通过QQ、UC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其进行联系时,却发觉自己被列入黑名单。
2、以便宜货为诱饵实施诈骗。在淘宝等大型网上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并放置特别便宜的商品,利用网民喜欢买便宜货的心理,将网民在大型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渠道转移到其设计的虚假网站进行电子交易行为。
3、“网上购物金卡”的骗局。不法分子通过在路上遗弃“网上购物金卡”的方式诱使贪图便宜的人上当。“网上购物金卡”写明查询方式,如果拾到者照该方式网上查询,往往显示有大量余额,但这些钱只可以到该网站购物,但这其实是不法分子设下的一个“高级陷阱”,接下来通过一系列连环套骗局,骗取事主钱财。
4、利用QQ实施诈骗。行骗者在网上利用QQ寻找作案目标,向作案目标低价兜售有纪念和收藏价值的贵重物品,并承诺先交订金,余款货到交款。爱好收藏的人往往经不住“低价”、“纪念和收藏价值”的诱惑,贪图便宜,甘愿冒险,试着订一套或二套,当把订金汇入对方账户时,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三、网络诈骗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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