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虽然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没有很好的理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它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虽然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广大司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滥用罚金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罚金刑,本文拟就罚金刑作初步的探讨。
一、罚金刑适用的必要性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赀,相当于现行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行为和普通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广泛采用,并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窄。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主要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当时社会经济比较落后,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当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经济犯罪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大。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罪行。
现行刑法广泛采用罚金刑是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主要是因为罚金刑有自身的优势,弥补了短期自由刑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首先,近现代作为主要刑种的自由刑,容易造成罪犯间的交叉感染,违背教育改造的初衷,而罚金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犯罪人不用关押,从而避免了狱中交叉感染。
其次,自由刑需要关押的场所,国家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改善关押条件,而罚金刑的执行不需要什么费用,相反可以增加国库收入。
再次,罚金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可以防止重新犯罪。
最后,自由刑无法对法人适用,罚金刑是对付法人犯罪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因此,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成为现代刑法改革的一大趋势。
二、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方式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是指罚金刑适用哪些类型的犯罪,它反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已得到广泛的适用,但其主要还是针对谋取非法利益的贪利性和财产的适用。
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单处罚金。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赂贿罪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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