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有哪些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一)罚金的执行。
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可以限期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在执行罚金刑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并提取存款、通知有关单位扣发工资、变卖被罚金人财产等强制方法。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裁判时,应严格按照裁判确定的内容执行,应严格区分罪犯的财产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在执行没收财产裁判时,如发现罪犯有非法侵吞他人的财产,经原主申请,退还原主;如果发现罪犯在判决生效前负有正当债务的,经债权人请求,需要从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偿还;如果发现犯罪需用没收的财产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以没收。
(三)异地执行财产。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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