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特别执行方法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以下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3、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4、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罚金执行难该怎么办
1、将量刑、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有机结合,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不影响主刑的执行。罪犯及其家属往往认为交与不交一个样,交多交少一个样。从而导致大量“空判”现象。现代刑罚理念认可不同刑种之间的相互转化,正确适用不会产生“以钱买刑”的问题。
2、完善罚金刑执行的强制措施,使罚金刑的执行更加规范有效。针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立法机关应该对罚金刑的启动、罚金刑的执行、罚金执行的监管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减少目前罚金刑执行的随意性,确保罚金刑的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
3、强化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加之罚金刑的扩大适用,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讯问、调查并记录在案,以便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作参考,执行罚金时有线索。
4、强化职能监督,有效设立罚金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对罚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为了确保罚金执行的正确实施和及时到位及防止对财产刑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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