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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可以做为赔偿权利人吗

来源:律界星2022-06-094089人看过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本条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本条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可以做为赔偿权利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一审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裁定,并无不当。但笔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非自然人也可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一、从侵权法的角度分析非自然人做为赔偿权利人的合理性

如果受害人没有死亡或死亡后有近亲属的,应由自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但遭受人身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非自然人也可成为赔偿权利人。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部门抢救受害人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殡葬部门对受害人遗体运输、保管、火化等费用,当受害人死亡后,可向其近亲属或继承人进行追偿。但是,当受害人没有遗产,又无亲属或继承人时,如果不允许这些非自然人做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追偿,则有违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因为,医疗部门在接到“120”求救后,必须对危重受害人予以抢救治疗,不可能先审查受害人有无偿付医疗费的可能,否则有违救死扶伤的天职;殡葬部门处理殡葬事宜,是其法定的职责,总不能将受害人曝尸街头吧。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这些非自然人的经济损失,符合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危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要件。赔偿义务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另外,医疗、殡葬部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侵权行为人一人的过错,不应由全体纳税人“埋单”。

二、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非自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国家和集体虽不是死者的继承主体,但也是其法定的财产承受主体。

既然如此,我们进一步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分析。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而言,过去采用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的扶养丧失说,故原来解释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解释》出台后,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重新作出认定,采用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

“按照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可见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现在已被《解释》届定为财产损失。如果受害人有家庭成员,死亡赔偿金视为受害人家庭消极财产的损失。同理,因为受害人没有家庭成员,最终其财产会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那么,死亡赔偿金也应视为国家或集体的消极财产损失。所以,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作为赔偿权利人是合法的。正如,公民购买国债一样,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解决了流浪汉或五保户在内的鳏寡孤独人士受侵害死亡后,因没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而无法行使权利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不至于肇事者“撞了白撞”,受害人“死了白死”。

三、从刑法的角度分析非自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肇事方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无法定从重或加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方犯罪后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妥善处理经济赔偿问题,取得受害人亲属的晾解,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有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肇事者可以被宣告缓刑。

能否妥善处理经济赔偿问题,往往成为法院是否宣告缓刑的关键。当受害人是流浪汉或五保户时,如果不承认国家或集体的赔偿权利人主体地位,就会造成肇事方为了赎罪,却欲赔无门,只能别无选择地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于缓刑无缘。这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法律应作出规定,明确非自然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权利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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