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干部诈骗如何判刑-律界星

男子冒充干部诈骗如何判刑

来源:律界星2022-06-10998人看过
导读:【案情简介】 号称自己是国家发改委干部而且跟中央军委领导关系密切,山东男子史某以能为他人办理进口棉花配额、协调工程项目、协调安排工作、帮助购买废钢渣等为由,先后诈骗四家公司、两名个人2924万元。日

【案情简介】

号称自己是国家发改委干部而且跟中央军委领导关系密切,山东男子史某以能为他人办理进口棉花配额、协调工程项目、协调安排工作、帮助购买废钢渣等为由,先后诈骗四家公司、两名个人2924万元。日前,史某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二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0月,山东高密某公司董事长张某想为公司办理进口棉花配额,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史某,史某谎称其所担任董事长职务的**公司是国家发改委下属国有企业,其能帮助张某的公司办理进口棉花配额。

2012年11月19日,史某以办理此事需要活动费用为由,骗取该公司400万元。后在张某一再催促办理进展的情况下,为进一步骗取张的信任,2013年4月13日,史某伪造了虚假的**公司与棉花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以所需配额棉花已购得另需交纳80%的定金为由,骗得张某的公司1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史某编造各种理由对在约定日期不能交货进行搪塞,同年8月1日,史某又以配额棉花已运至潍坊库,再交140万元货款后便可以提取所购买的棉花为由,再次骗得张某的公司140万元。后史某在张某告知其不还款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下返还94万元,实际骗取张某公司184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9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史某虚构其系国家发改委处级干部、其跟中央军委领导关系密切、其**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国家发改委下属国有企业的事实,以能为他人办理进口棉花配额、协调工程项目、协调安排工作、帮助购买废钢渣等为由,先后骗取山东高密某公司1846万元,龙某公司155万元,宁河县马某28万元,帛某公司165万元,枣庄市台儿庄区曹某700万元,山某公司30万元,共计诈骗2924万元,所得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史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剖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史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924万元,返还被害人。史某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条文】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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