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危害行为三特征: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行为
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特别提示】: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事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下列行为属于实行行为: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改变实现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一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下列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减少或者避免法益的侵害的行为;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
一辆农用车在经过乡村道路时,碰到一名男童,致男童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经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农用车司机犯过
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是多久 二十五年。但是仅适用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或者死缓变更有重大立功的情形。一般情形下有
一是加大整治力度,有效地震慑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一方面充分发挥科技装备作用,加大非现场执法的力度,及时采集和锁定
有期徒刑包括哪三种情况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
刑事案件如何确定审判范围 刑事案件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较复杂,大致来讲就是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
有期徒刑最长判多少年 1、一般情况下的有期徒刑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
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减刑的条件的,是可以减刑的。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抚养、照顾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