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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可以反诉吗

来源:律界星2022-03-312183人看过
导读:离婚反诉的现状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被告把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则是指在离婚诉讼的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庭提出以离婚作为诉讼请求的诉。在离婚诉讼中

离婚反诉的现状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被告把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则是指在离婚诉讼的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庭提出以离婚作为诉讼请求的诉。在离婚诉讼中,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对离婚之诉提起反诉,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的诉,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应与本诉有牵连,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认为离婚之诉的原告提起离婚,其诉讼请求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诉讼中若被告同意离婚,则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若不同意离婚,则为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被告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反诉不能成立。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大多数法官也是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很少得到法庭允许。笔者认为离婚诉讼中的本诉和反诉由于都是以离婚作为诉讼请求的,这是其与一般的反诉最大的不同所在,那么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是否有提起的必要?其是否符合反诉的一般要件?本诉与反诉的标的是否同一?

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存在的必要性

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理由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确保当事人诉权实现平衡机制的需要。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夫妻一方已提起离婚之诉,而他方也同意离婚者,本可以以协议方式离婚,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何必仍要提起离婚诉讼之反诉?但协议离婚,不论有无离婚之法定原因,也不必主张有何法定离婚原因,只须双方同意,即可依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这不仅在事实上造成是非不明,究竟系归责于何方之事由,使婚姻关系解除,无从明了,而关于由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亦常使协议离婚难以合意。旧民法典对于损害赔偿及子女监护探望等并无规定,而现行民法典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对于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关于子女的扶养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即使一方诉讼离婚,他方亦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究竟归责于何方当事人,仍有诉请法院裁判之必要,亦即离婚之原因存在于何方当事人,法律上有不同的评值,处理后果也不同。因此。原告提起离婚本诉后,被告亦得提起离婚之反诉。在实践中此项诉讼亦屡见不鲜。否则,男女双方各均有离婚理由,甚至某方情节较重,如某方提起离婚之诉后,即认为无保护必要而不许他方另外提起离婚之反诉,则不仅给人“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之感,亦难以实现诉讼法公平公正的功能,致使双方当事人诉权机制的不平衡。

离婚后的心理活动

绝大多数离婚者离婚后,其心情总是很沮丧,情绪低沉、伤感,这无关性别,他们表现出愤恨、不满、自卑、看破红尘等各种各样的消极心理。同时,面对周围人的非议和白眼,他们会感到孤独、无奈和愤愤不平。对于心思紧密、敏感多虑的女性来说,这种挫败感给心理健康造成的伤害更甚。很多离婚女性都对周围交头接耳、背后指指点点弄得精力憔悴,使得她们对前途、对人生充满了悲观和绝望,于是抑郁、失眠、焦虑等心理问题纷纷找上门。

1.移情方法。短时间内可以将主要精力用于工作和学习中去,暂时遗忘眼前的不愉快,使心情趋于好转。

2.改变环境。如果周围的人文环境,对自己的离婚事件表示出的“好奇”让自己很不舒服,或者现在居住的房子里有太多伤心的回忆,不妨尝试让自己远离这些伤心和是非之地。

3.感情支援。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也要主动热情去关心心情糟糕透了的离婚者,帮助他们摆脱苦闷的心理环境。而亲人是离婚人士诉说内心痛苦的最好倾听者。

4.心理咨询。如果通过自我努力始终无法消除离异带来的伤痛,为了保持住心理健康状态,避免产生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等心理问题,最好尽快向心理医生求助,进行心理干预。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申请诉讼离婚,但是司法机关会不会判处离婚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了,只要达到规定的离婚情景,法院是会允许离婚的。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界星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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