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中如何争取减刑
监狱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立功、检举等加以衡量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裁决。在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刑时间不超过总刑期的一半,每年可以减刑一次。
(一)一般立功的情况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重大立功的情况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争取减刑时要注意什么
1、判处管制、拘役: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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