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的适用条件
(一)“罪行极其严重”的界定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学界通常简称为死缓制度。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创新,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被变更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大大减少了死刑的执行率。但是,这样一个具有缓冲作用的安全阀,如果适用不当,在实践中会取得反效果,即错误地理解死缓的适用条件,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死刑的适用。笔者认为,由于普遍重刑化的思想、民众的强烈的报应心理以及理论上死缓适用条件的错误解读,恰恰导致死缓成为无期徒刑的替代措施,没有成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这种做法背离了死缓制度的宗旨。
死缓的性质只是死刑的暂缓执行,而不是独立的刑种,不存在独立的宣告条件,因此,死缓犯的罪行也必须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刑法第48条前段),这是前提条件。这个表述和1979年刑法略微不同,1979年刑法使用的词语“罪大恶极”,有的学者认为,该修改克服了“罪大恶极”含义不明、用语不严谨的弊病。还有的学者认为,从文理上看,删除了“恶极”的条件,这似乎导致死刑适用条件的放宽,但从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和“罪大恶极”的含义是等同的,都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还有的学者认为,这一具体化和明确化的修改,导致立法者只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导致了死缓适用条件的降低,这是由于立法者为了司法操作的简便,因而导致了概念的异化,属于立法技术上的缺陷。但仍然应该根据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考虑客观危害和主观的危险。[1]笔者认为,上述看法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反过来思考,应该说1997年刑法一定程度上严格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只注重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客观面,这种程度的要求从普通的语言角度说,比“罪大”要高的多,尽管其准确的比例无法精确的计算。表面上,考虑“罪大”和“恶极”两个条件似乎比一个条件要严格,但前提是必须对“罪大”和“罪行极其严重”作相同的理解,而且,实践中不能因为“恶极”而影响“罪大”的判断,换言之,不能因为“恶极”而使得“罪大”的程度降低,用“恶极”来补强“罪大”,实际上降低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因此,基于考虑“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大大高于“罪大”的意义,此种修改符合限制死刑的政策。
在我国的刑法有很多种,其中一般的都是拘禁在监狱或者劳教所等地进行反思和调改。虽然有期徒刑跟拘役同样是拘禁其犯罪分子。但是
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简单的说,就是在判决后的1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1年有期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这1年的考验期内
怎样计算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
有期徒刑怎么减刑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没有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
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属附加刑.因为犯盗窃罪,所以要判罚金。罚金数额各地是有差异的,就算同一地区,也会有...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2014年1月24日,陈某以前的员工唐某到工厂找陈某借钱,因陈某不在,唐某便叫正在车间工作的小赵帮他打电话给陈某,小赵没
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或销售收入并不等同于矿产资源遭到破坏的价值,其实际价值应当经具备资质的地勘单位鉴定后,由省级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