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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自首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律界星2022-06-157756人看过
导读:缓刑与自首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缓刑与自首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不可能成立一般自首。其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如果缓刑的执行不属于刑罚的执行,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就不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缓刑犯也不可能成立特别自首。这不符合我国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的刑事政策。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缓刑犯就是正在服刑的罪犯,缓刑犯成立自首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了。

缓刑如何减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换言之,在刑罚的执行期间是减刑的前提条件。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行,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能减刑。这显然不利于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功能。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缓刑和自首的法律知识,不管怎样,人不要因为一些邪念就无视法律的存在坐下违法犯罪之事,要知道法律是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不允许犯罪分子扰乱社会的。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律界星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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