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犯罪
被告人钱某因为个人待遇问题,对公司老板军某心怀不满,于2007年12月23日剪断公司的多处电线,致使该公司的电压从220V上升至380V,烧坏公司的液晶屏、电脑等电器设备,造成1292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200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发现钱某具有作案动机,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问和教育后,钱某主动交代其剪断电线的犯罪事实。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钱某的行为究竟是坦白,还是自首。有意见认为,钱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情节;本文认为,钱某的毁坏公物的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根据我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须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所谓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与坦白相同点是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同点是自首是自动投案,而坦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动的交代。本案被告人钱某交代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仅认为其形迹可疑,未发觉钱某为犯罪分子,也未对其进行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故钱某的行为不属于坦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该条的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这是自动投案形态的变化。本案被告人钱某仅仅因有作案动机,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怀疑,在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当时,钱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有证据证明钱某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出于自已主观愿意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三)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还可以从被告人投案的时间、对象和目的三方面进行把握。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达到这三方面要求,就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关于自动投案时间,我国刑法作放宽规定,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后,在尚未归案之前。投案对象既可以是具有司法职能的公安、检察院、法院,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投案目的是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制裁,如果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就不应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钱某投案的时间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公安机关发觉,尚未对其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符合投案的时间和对象要求。钱某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已有悔罪的诚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综合上面的介绍,自首有相应的条件,符合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犯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界星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需要同级检察机关的批准。通常会有以下处理方式: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
在我国的刑法有很多种,其中一般的都是拘禁在监狱或者劳教所等地进行反思和调改。虽然有期徒刑跟拘役同样是拘禁其犯罪分子。但是
初犯自首的减刑是对于初犯能酌情从宽处理,但不是必须从宽处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有期徒刑有三种情况: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
有期徒刑有三种情况: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
◆一篇报道全国转载 2006年3月18日,曾先后担任过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阜阳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省卫生厅副厅长
犯罪行为经过多少年后可以不再追诉?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
抢劫是重罪,刑罚是三年起步,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判处管制或拘役。如果抢劫致人死亡的,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