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基于减刑的自有特征及其功能,其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其被广泛适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发现犯罪分子漏罪或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在减刑适用过程中的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在研究减刑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涉及减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罪犯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即有漏罪);其二是减刑之后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至于经过适用减刑,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时发现有漏判之罪或漏判之新罪的并罚方法或解决模式基本上依赖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解决方式。
基于减刑的自有特征及其功能,其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其被广泛适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发现犯罪分子漏罪或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问题,在减刑适用过程中的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在研究减刑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涉及减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前罪犯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即有漏罪);其二是减刑之后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至于经过适用减刑,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时发现有漏判之罪或漏判之新罪的并罚方法或解决模式基本上依赖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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