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自首的成立条件-律界星

什么是普通自首的成立条件

来源:律界星2022-06-169755人看过
导读:成立普通自首前提条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 1.时间限定在尚未归案之前: A.尚未受到讯问[不含盘问/教育]; B.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必须基于犯罪分子自愿意志,自愿

成立普通自首前提条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

1.时间限定在尚未归案之前:

A.尚未受到讯问[不含盘问/教育];

B.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必须基于犯罪分子自愿意志,自愿投案于公检法/有关组织/个人:

A.至少不是由于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是亲友规劝/陪同/送去投案];

B.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取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成立普通自首关键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

三、成立普通自首彻底条件:须置于有关机关/个人控制之下并等待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审判。

1.1984年4月16日“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规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3个条件:

A.自动投案;

B.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C.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2.《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1)明确成立自首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B.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2)没有明文规定成立自首需要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条件:

A.立法上并没有取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要件,只是因为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已经体现在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国家审查和裁判]这两个条件之中,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B.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是自首成立的当然条件/构成自首的本质要求之一[自动投案是实现自首本质的前提条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是实现自首本质的必经途径/接受审查和裁判时实现自首本质的必然后果]。

【律师提示】

①构成自首需要犯罪行为人“接受审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且拒不主动归案的,不能认定自首;

B.后再次主动归案的,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

②构成自首需要需要犯罪行为人“接受审查和裁判”:

A.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B.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③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报案/投案前/后有自杀行为:

A.自杀后又投案/报案后[包括打电话后]等待公安人员到来的,均可视为自动投案,依法成立自首[“吴*伟故意杀人案”:对于投案前(包括以打电话等方式投案)有自杀行为,自动投案或者打电话报案后再无自杀行为的,此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B.作案后打电话报案,但此后又有自杀/脱逃行为的[说明其思想发生了变化或者打电话报案的目标并不是想投案/缺乏自动投案意愿],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刘益庆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准备自杀的,不认得为自首]。

④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准备自杀的,由于缺乏投案意愿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自首]:

A.成立自动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之下的意愿[自动投案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系基于自己至少不是反对的意志,主动将自己置于/最终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办案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B.自动投案意愿是成立自动投案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对是否成立自动投案起着本质的决定性的影响,缺乏投案意愿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C.不能将自动投案的动机/目的与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愿相混淆。

⑤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赵渭明故意杀人案》]:

A.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符合自动投案实质要件;

B.判断被告人的交代罪行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关键在于判断侦查机关对其的怀疑是否达到犯罪嫌疑的程度[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怀疑并非基于相应证据,而是基于主观经验或其他情况,则被告人不能视为犯罪嫌疑];

C.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据工作经验对某些人员产生怀疑,并不表明上述人员具有犯罪嫌疑,相关人员因此接受询问并交代罪行[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就应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

⑥主动报案性质与法院认定性质不一致,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根据《自首和立功意见》第1条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翟*林故意伤害案]:

A.被告人以被害人身份报案,但其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却未逃离现场,并主动报案,其行为具备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特征,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报案时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只要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上的后果,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由司法机关处理,就应认定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B.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C.被告人称自己是受害人的辩解,系对案件起因和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定罪量刑,也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D.根据《自首和立功意见》第1条规定,被告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⑦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要犯罪情节,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自动投案[陶*根故意伤害案]。

⑧在被公安机关盘查时逃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孙*林、李*平、刘*海盗窃案]:

A.被告人因被盘查而逃跑属于形迹可疑的行为;

B.经逃跑行为作为形迹可疑情节加以评价,并不违背投案自动性的要求。

⑨犯罪后自首,被取保候审后潜逃,又再次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王*昌、严*开等抢劫案]:

A.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取保候审后潜逃,最终系被抓获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B.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取保候审后潜逃,又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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