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罪判刑是怎样的
1、对环境进行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量刑的标准如下:
(1)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③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④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二、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区别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环境进行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界星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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