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该不该受到刑事处罚
要看看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相关处罚可以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犯罪预备应满足四个条件: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未能着手、未着手因为意志外的原因。
第一,从主观方面上来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进行准备工作。要求行为人在实行行为之中有一个准确的犯罪故意,明知道自己行为是为了下一部犯罪行为创造条件而积极促进行为的产生。
第二,从客观行为来看,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实行行为创造条件,它虽然对法益造成威胁,但是并不能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否则预备行为将会变成实行行为。
第三,犯罪预备要求行为处于预备阶段,未能实行犯罪。
第四,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未能着手实施实行行为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因为发生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行为人客观上不能着手实行犯罪。
而犯罪预备作为犯罪的停止形态,应根据刑法加以规制。根据犯罪预备的概念,可罚的犯罪预备行为原因在于,如果不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挡其停止在预备阶段,那么犯罪将自然发展到实行阶段,虽然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行为,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即预备行为具有向实行行为发展的惯性,非此刑法也不予规制,所以处罚预备行为要准确的认定预备行为的性质。
我国通说认为:我国刑法之所以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犯罪未完成形态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统一。刑法的目的即保护法益,处罚犯罪预备的实质就是预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带来了危险,危险就是预备犯可罚性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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