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刑建议权是量刑规范化的逻辑起点
量刑建议权是司法请求权(即求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规范化是量刑建议权的归宿之一。求刑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刑罚权的重要表现。“所谓刑罚权,是指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它包括了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的全部内容.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将一些行为入罪并创制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权力;量刑权是审判机关决定对有罪被告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的、根据司法判决加以执行的权力。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刑罚权通过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这三种权力形态的交互更迭,得以最终实现
从上述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求刑权和量刑建议权在存在方式上相互独立、互相依存;在逻辑顺序上,求刑权在前,量刑建议权在后,二者循序渐进,它们共同构成了公诉权。“求刑权实际上是刑罚体系中的联结之权,是刑罚权从静态走向现实的联结性因素。它最终实现了刑罚创制权与刑罚裁量权及执行权的有机结合.量刑建议权作为求刑权中的一个后置权力,在很大程度上维持着求刑权的活力,使求刑权在刑罚权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促进刑罚从静态走向动态并使之合理化,最终实现量刑规范化。因此,作为求刑权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权就成了量刑规范化的逻辑起点。
2、量刑建议权和量刑规范化体现为权力和制度的关系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量刑建议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公诉权的出现,是国家通过对刑罚权的垄断产生的结果。因此,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权,其渊源来自国家的权力授予,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授予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权力。与自诉权相比,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权力统一性以及拉近刑罚距离等特点。确立量刑建议权的最终目标,在于保障公诉权的充分行使,实现诉讼公平、量刑公正。
量刑规范化是一系列制度形成的过程,它通过制定精密的规范化文件(如“量刑指南、量刑意见”等)、优化量刑程序、革新量刑技术等措施达到规范化量刑的目的,最后实现量刑公正。而制定这一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与量刑建议权的终极目标一致。
3、量刑规范化的尺度和方法表现为量刑建议权
如前所述,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个下位概念,从行使效果上看是一种请求权,这一属性表明了其在法律上的效果不具有终局性。具有终局性裁判权的是审判权,可是审判权的终局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其被滥用的可能。量刑规范化需要一种工具性手段的配合方能顺利实现。这个工具性方法,便是量刑建议权的确定和使用。量刑建议权的非终局性体现了其工具性及程序性价值,这一具备双重价值的手段放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成为平衡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平、公开、公正的重要砝码。量刑规范化过程中,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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