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并无约束力,法院没有义务按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但量刑建议仍具有以下效力:
1.启动量刑程序
法院的审判权作为一项被动的权力,并不能主动地行使,只有当检察院将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才能启动审判程序。与起诉权在实体内容上分为定权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相适应,法院的审判程序也可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前者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构成何罪的问题,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而解决对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如果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求刑,法院就不能启动量刑程序;如果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就必须启动量刑程序。有些国家的庭审没有设置单独的量刑程序,并非其不具有量刑程序,只不过该程序与定罪程序合二为一罢了。
2.制约量刑裁判
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限定量刑权的范围,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所起诉并提出量刑建议的被告人和罪行判处刑罚,而不能对另外的人和事判处刑罚。二是提醒法院审慎量刑,制约其自由裁量权。尽管量刑建议对法院没有约束力,但当检察院认为法院量刑裁判不当时,则有权提出抗诉。可见,量刑建议是以日后有可能提出抗诉为后盾的。三是在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必须对量刑建议作出回应,即必须对被告判处一定的刑罚,并充分说明理由;如果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则应对不采纳的理由作出具体说明。
3.明确证明责任
检察院将被告人诉至法院并提出量刑建议后,就对自己所建议的内容负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力,就要承担量刑建议得不到法院支持和采纳的不利后果。
4.预设监督标尺
量刑建议反映了检察院对量刑的预期。检察院无论是作为案件的起诉者还是审判的监督者,当法院对案件作出量刑裁判后,自然要将法院所量的刑罚与自己原先的预期进行对比衡量,看看法院裁判与自己预期存在多大的差距,是法院的裁判不适当还是自己的建议不适当,抑或二者都有不尽适当之处,并进而决定是否对法院的量刑裁判提出抗诉。因此,量刑建议为检察院在日后开展量刑监督预设了一根标尺或曰“参照系”。虽然预设的这根标尺不一定准确,但它毕竟为判后的量刑监督预设了一个依据。可见,量刑建议不仅“链接”法院的量刑裁判,而且“链接”检察院的量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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