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正确的量刑结果,但是却存在着一个“正确”的量刑程序。量刑程序不应当被视为一个静态的刑的量化的过程,而应当被理解为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法律适用的具体化动态过程。为保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量刑程序的诉讼化便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中。
所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是指量刑程序在与定罪程序实现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吸收公诉方、被害方以及被告方的共同参与,允许各方提出本方的量刑建议,提交各自的量刑证据,强调各自的量刑情节,并就量刑的事实信息和量刑方案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从而对法官的量刑裁决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
量刑程序诉讼化的实质在于以“诉讼制约模式”取代普遍的“量刑形式审批模式”,以法庭上的参与、协商、对话和辩论方式替代现行的“定罪时附带性审查”方式,使得量刑过程真正贯彻公开、透明和参与的理念。基于更好地维护人权,在刑事审判改革中将量刑程序诉讼化非常有必要。
(一)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在诉讼中建立量刑程序,可以确保所有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充分地、有效地参与到量刑的决策过程中,不仅对量刑结果发表各自的意见,还可以进行量刑辩护。从而使诉讼各方都可以获得积极影响法院量刑结果的机会,使得量刑过程具有多方协商、相互论辩和理性说理的性质,这与现行的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相比,显得更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而言,量刑程序的诉讼化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主要表现在如下二个方面:
1、检察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将量刑引入法庭调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等展开量刑辩护,保证量刑的公开性、透明度。
2、检察机关根据刑事判决的量刑幅度,在事后监督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与适当性,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提请抗诉或抗诉。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重定罪轻量刑”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是定罪的附带,被认为一个案件如果定性错误,肯定是错案,然而如果是量刑不当,则未必是特别严重的错误,除非畸轻畸重,否则上诉改判的几率很小。因此要减少案件中量刑不当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法庭调查的量刑信息来甄别判决结果中量刑是否适当,从而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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