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精神病人是否承担责任-律界星

火车撞死精神病人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律界星2022-07-198886人看过
导读:[案情回放] 2007年8月18日,李某(患有精神障碍)在京广铁-路线汤阴县城北二、三公里处,从损坏的铁-路防护网进入铁-路道轨,并沿道轨在下行线路上行走。当日23时30分,2545次客车运行至京广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18日,李某(患有精神障碍)在京广铁-路线汤阴县城北二、三公里处,从损坏的铁-路防护网进入铁-路道轨,并沿道轨在下行线路上行走。当日23时30分,2545次客车运行至京广线宝莲寺至汤阴间下行线510KM+550M处时李某被撞身亡。

[双方争议]原告徐某(李某之母)诉请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1585.74元。

被告郑州铁-路局辩称,本案属于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依照《铁-路法》和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郑州铁-路局不承担原告诉讼请求的各项费用,造成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在铁-路线上行走,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伤亡,郑州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种观点]本案系列车在运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准确把握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官正确处理本案的前提。一种意见认为,列车在运营过程中与行人相撞致人死亡,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列车属高速运输工具,铁-路运输属高度危险作业,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即应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有无过错对确定民事责任没有影响。除非加害人举证证明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过错推定原则来处理。过错推定原则以过错为基础,体现了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贯彻了格老秀斯的观点:赔偿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惩罚。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这一原则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由于火车有自己固定的运行轨道,遇到险情时无法调转方向,也不能象汽车那样绕过前方的障碍物,且制动距离长,惯性大,通常的制动距离达800米,一次非常制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万元。所以保证铁-路运营安全、防止铁-路交通事故是铁-路运输企业与公民双方面的责任。既要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履行职责、又同时要求公民遵守交通法律,重视自身安全,否则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观点]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现阶段在我国适用无过错原则缺乏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民法通则》第123条的立法本意是通过设立苛刻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可以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在爆炸作业、飞机运输等适用的情形中,也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对高压作业、铁-路运输适用过程中,并未发挥预想的结果。无过失责任原则在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应用脱离了中国目前的现状,并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因而也就与立法时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首先我国大部分线路的火车运行速度较慢;其次防护基础设施薄弱;三是铁-路企业不堪重负;再加上公民法律意识、自我表现意识淡漠。对自身安全严重忽视,视而不见法律禁止性规定。理论界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确定均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也是存有争议的。王*明教授就认为:“《民法通则》第126条是特殊过错的推定,但特殊过错推定不限于这个条文。从民法通则有关条文的精神,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可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包括各类特殊的侵权行为,也包括某些高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3条)”。其次,《铁-路法》第58条大大突破了《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表现了过错推定原则的倾向。《铁-路法》第58条则规定:人身伤亡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原因则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常见的过失行为包括:在铁-路线上坐卧、行走,违章通过道口、钻车、扒车等。无过失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考虑受害人过失因素。一旦把受害人过失作为免责事由,则此种责任不能称之为无过失责任。因为在无过失责任中,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而受害人的过失不能构成抗辩事由。假如承认受害人的过失可以作为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的抗辩,则完全体现了过失责任的要求。立法上最有力的证明是:传统理论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压致人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发生诸多问题,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3号《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四种高压作业人的免责情形,即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破坏电力设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受害人的过失列为作业人的免责事由,从而为长期受困挠的电力企业松了绑,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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