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内发生车祸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汪某无证驾驶无牌中型自卸货车在弋阳县某公司金矿矿区内堆料场附近准备拉矿石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撞倒车后另一货车司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经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汪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该矿区内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被告人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结果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被告人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汪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汪某是在矿区内堆料场倒车撞死司机的,该矿区内不是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所以汪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汪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的后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汪某应当预见到矿区内可能有人员出入,倒车时有观察的义务。汪某在矿区堆料场附近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全面、不仔细等原因,造成撞死张某的严重后果,过错是明显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汪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虽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本案中汪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的焦点是,汪某驾驶自卸货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地点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在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是指厂矿企业等单位自建的不供社会车辆通行的专门道路,用于田间耕作、供农机具行走的机耕路等道路。
本案中,作为生产场所内的矿区,并非是具有“公共、供车辆、行人通行”特征的地方,因此,也就不属于公共交通法规调整,即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汪某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故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地点必须是在交通道路上,如果是在矿内的话,可能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具体的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决定,没有在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界星相关律师。
一客车司机在行驶中,将横穿公路的行人撞倒,因害怕挨打而驾车逃离,并投案自首,随后又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月10日,南召县
肇事逃逸私了能赔多少 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确定,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
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限额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受
车祸死亡精神损失费有啥 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机动车交通肇事赔偿多少钱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2003年10月22日12时左右,被告李某为陈某从泰兴市黄桥镇运回面粉,当其驾驶超载三吨多面粉的江苏F-D0219号变型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
无劳动合同交通事故可以要误工费吗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就算没有劳动合同的,也可以
一、撞死碰瓷的人是否要坐牢 其实撞死碰瓷的,会不会坐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碰瓷被你给撞了,在你没有任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