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时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案情】
2012年7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岸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桂LOU9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3线由百色往田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国道323线148KM+800M处时,被告人刘*岸驾车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碰撞行人莫*英,致使被害人莫*英倒地受伤,刘*岸则弃车逃离现场。莫*英因抢救无效于同月22日死亡。同年7月12日10时,被告人刘*岸到田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分歧】
本案在认定过程中,对刘*岸的行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构成自首,不能认定逃逸。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刘*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逃逸。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逃逸与自首可以一并认定。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刘*岸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其第二天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在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但自首情节并不能否定刘*岸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自首的同时,应当认定刘*岸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析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岸的行为应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等原因,而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的肇事人的“逃离”确实是出于害怕受害方或者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或者是当时精神高度紧张慌乱而逃等原因。结合立法设置“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的初衷,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肇事逃逸是否可以协商私了 造成犯罪的不能协商私了。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肇事逃逸致人重伤害有什么处罚 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涉嫌交通肇事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至于赔
交通肇事后医药费赔偿多少钱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
交通肇事事故车损赔偿多少钱 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车辆的维修问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选定修车单位,进行维修,出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中的逃离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
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属于交通肇事吗 1、交通肇事罪必需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一、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判案理由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
怎么对交通逃逸行为做出认定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
重大事故逃逸致人员死亡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
一、交通肇事中承担次要责任需要赔偿多少钱 交通事故中,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