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解释交通肇事后报警为何不认定为自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很多群众拍手称赞,但也有人提出质疑。
为此,浙江在线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意见的起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丁卫强对相关质疑作出了解释。
浙江在线记者:制定这项意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丁卫强:有的。我们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执法的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之精神相违背。本意见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制定。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或者争论较大影响执法统一的,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对相关问题作出释诠,以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业务指导的任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有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这一意见,从性质上看,属于业务指导文件,是一项司法政策,并不是法律规范,主要是想通过它对下级法院主要起到业务指导作用,规范交通肇事犯罪的审判。这也是能动司法的体现。
既然是指导下级法院的意见,就得让老百姓也知道,要向社会公开。这是符合人民法院实行“阳光司法”的要求。
浙江在线记者:请你谈谈制定本意见的指导思想。
丁卫强:我省由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车辆拥有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交通事故多发。近年来,全省每年交通肇事死亡人数都在6000人以上。交通肇事已成为社会公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特别是今年以来,醉酒驾车、“飚车”等致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政领导、省法院领导均极为关注。鉴于当前情况,公安机关正在大力开展整治,人民法院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政策,供全省法院统一执行。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出台了这一规定,以从严把握此类案件,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浙江在线记者:对缓刑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其意义是什么?
丁卫强:我们调研中发现,交通肇事犯罪判缓刑全省在70%以上,有的法院达90%以上。我们认为,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相对较多,与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有关,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但判处缓刑过多过滥,起不到刑罚的震慑、预防犯罪作用。赔了钱就可判处缓刑,群众认为就不需“坐牢”了,是“以钱抵刑”、“以钱买刑”。许多开车人也就容易忘乎所以,以为赔点钱就行了,起不到刑罚应有的作用。对此群众有反映,影响到司法形象,故应当加以控制。故我们规定了六种一律不适用缓刑和五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飚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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