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19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据此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不包括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以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其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法提供确切依据。
交通肇事方一直不出现怎么办 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不愿意处理的,可以要起诉到法院。
行人交通肇事赔偿多少钱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
交通肇事后当下没报警事后如何认定? 由于现场灭失,肇事双方对事故情况又有争议的,交警可以不进行责任认定,相关责任由当事
对方交通逃逸赔偿多少钱 由于逃逸者一时无法查找,你可以要求交警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再向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由保险
肇事逃逸如何撤案 交通肇事逃逸,只要是错案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
一、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要怎么办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一、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判案理由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
重大事故逃逸致人员死亡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中的逃离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受害人伤重死亡刑事责任怎样认定 正确认定和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操作都大有裨益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