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继续主张工伤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伤害竞合(含交通伤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责任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责任赔偿可以兼得。
案情回顾:
吴某为开封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录用的保安,2012年8月,吴某在上班途中与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后双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和单某对吴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后,吴某被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物业有限公司未给吴某办理工伤保险,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物业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分析解答:
该案是因一个事实引起了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法律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而工伤保险赔偿则主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
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人身损害区别于财产损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属物质上和精神的一种补偿,而财产损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定的,为此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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