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一小段时间后,张某便外出打工了;在2012年的某一天,张某打工回来,发现该阁楼被405室的住户田某所占有使用,在要求腾退无果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田某起诉到了法院。
被告:
房子是从第三人手中购得
顶楼住户占阁楼是惯例
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交了1999年的现金缴款单、开发商证明、开发商的收款凭证以及记账凭证,并且该记账凭证的备注中显示“收款项目为505室阁楼,张某”。田某质证后认为,该证据只是开发商单方面出具的,没有相应的购房合同或发票,所以不予认可。
田某认为,405室房屋是其在2002年时从第三人手中购得,第三人交付405室房屋的同时交付了505室,并且按照当时的惯例,阁楼一般都是由顶层用户占有使用的。但张某反驳说,该阁楼与一般的阁楼的不同之处在于,通往505室阁楼是有外置独立通道的,不需要经过405室。庭审中,田某也确认了这一点。
法院:
原告买得阁楼使用权
被告未提供拥有阁楼的证明
通过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向开发商支付合理对价的方式取得本案诉争阁楼的使用权,而被告田某对其拥有该阁楼的所有权之主张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其占有、使用该阁楼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田某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505室房屋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但是张某提供的现金缴款单、收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向开发商购买了505室阁楼;而田某一方则仅能证明其是405室的主人,无法证明其对505室有任何权利。因此,二审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
购房要仔细
房屋的面积、范围应明确约定
法官提醒:购买新房或者二手房的时候,对于房屋的面积、范围应当做出明确的约定,对于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的所有权应当进行审查;其次,应当办理合法的购房手续,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最后,对于一些暂无法办理产权的房屋,购房者需将购房时的发票等证据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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